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管理,繼承優(yōu)秀歷史文化遺產(chǎn),開展科研工作,教育歷史唯物主義、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結合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所有機關、部隊、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國家文物。
第三條 省級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是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市(區(qū))、縣、自治縣、無區(qū)的市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為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工作;無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職責之一是保護和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
第四條 革命遺址、紀念建筑、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文物保護單位、市文物保護單位、縣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
紀念品、藝術品、工藝品、革命文獻、手稿、古籍和代表性物品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文物等級鑒定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一級文物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定。
當?shù)厝嗣裾压紴槲奈锉Wo單位的,應當設立相應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人員,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
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博物館等文物事業(yè)單位。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聘請專家和社會名人組成文物管理委員會,協(xié)調處理文物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文物管理委員會的辦公室是文物管理部門。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管理、清理、挖掘、科研、收購、獎勵等文物費用和文物基礎設施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掌握,專項資金專用,嚴格管理。
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所屬文物單位的收入全部用于補充文物保護管理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開放文物單位的門票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上繳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辦法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制定。
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物事業(yè)單位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籌集文物保護資金。鼓勵國內外團體、組織和個人資助我省文物發(fā)展。
第二章 文物保護單位
第六條 省級以下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shù)怯洸⑼咨票Wo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
第七條 根據(jù)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劃定控制區(qū)。在施工控制區(qū)內,不得建造污染工廠、高層建筑或結構;建筑物或結構時,其形式、高度、色調應與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環(huán)境氛圍相協(xié)調,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huán)境特征。其設計方案應當經(jīng)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八條 所有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中,應當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征得同級及其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未經(jīng)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征地。
第九條 因建設項目特殊需要遷移、拆除文物建筑或者需要重建紀念建筑、古建筑遺址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經(jīng)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報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經(jīng)批準遷移、拆除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詳細記錄、測繪、登記、照片,并存放在數(shù)據(jù)檔案中。遷移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按照原狀進行恢復。拆除的建筑材料由文物部門保存或者用于文物建筑的維護。
第十條 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省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和重要文物的修復計劃、設計和施工計劃,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文物修復保護工程應當接受審批機關的監(jiān)督指導,工程竣工時,應當報審批機關驗收。
第十一條 占用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經(jīng)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部門或者單位,必須與當?shù)匚奈镄姓芾聿块T簽訂使用協(xié)議,不得擅自重建或者增加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改變文物的原狀。原批準機關不按規(guī)定保護文物安全或者妨礙開放的,可以責令限期遷出,所需資金由占用單位解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國家所有的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廟、紀念建筑、古建筑、石刻等文物的所有權。經(jīng)批準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其管理和使用權的變更,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劃定本省開發(fā)區(qū)或者出讓土地時,應當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涉及文物時,應當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妥善協(xié)商文物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保存文物豐富、歷史價值重大、革命意義重大的城市,可以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省歷史文化名城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五條 國家和省歷史文化名城要全面規(guī)劃,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影響名城特有風貌的建筑不得在重點文物保護區(qū)和文物景區(qū)新建。名城文物建筑拆遷必須經(jīng)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對于歷史文化悠久或革命傳統(tǒng)光榮、文物尚未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在制定城市總體規(guī)劃時,應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注意保持其獨特的風格和歷史特征。
第三章 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
第十七條 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經(jīng)常調查研究行政區(qū)域內的古遺址和古墓葬,并及時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基礎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項目范圍內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大型基礎建設項目和跨市建設項目的文物調查勘探,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中小型基礎建設項目的文物調查勘探,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委托下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委托下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組織力量進行考古發(fā)掘和搶救發(fā)掘。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負責配合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chǎn)建設進行的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fā)掘。
第二十一條 省外文物考古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需要在省內進行考古調查發(fā)掘的,應當事先征得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經(jīng)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批準計劃和發(fā)掘證書。
第二十二條 考古發(fā)掘單位應當及時向當?shù)睾褪∥奈镄姓芾聿块T提交發(fā)掘報告。發(fā)掘工作結束后,應盡快撰寫考古發(fā)掘學術報告。
未經(jīng)考古發(fā)掘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fā)表未公開發(fā)表的文物。
考古發(fā)掘出土的所有文物,應當及時列出。除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文物標本外,其余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博物館或者文物保管機構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三條 考古勘探單位和考古勘探領導的資格,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可,并頒發(fā)證書。未經(jīng)省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其他單位不得進行文物勘探或者出具文物勘探結果證書。
第四章 博物館和收藏文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需要建設具有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館。各級博物館的職責是收集和展示文物和標本,進行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
第二十五條 所有博物館、紀念館、研究所、倉儲辦公室、文化中心、圖書館等單位收集的文物統(tǒng)稱為收藏文物。收藏單位必須登記建立收藏文物賬戶,建立收藏文件,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一級文物收藏、有價值的文物收藏和保密文物收藏,應采取特殊措施,重點保管。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省珍貴文物收藏檔案;市(區(qū))、縣、自治縣、無區(qū)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收藏檔案。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文物收藏單位建立適合文物收藏需要的倉庫,并配備相應的科技保護設施。不符合收藏珍貴文物條件的單位,應當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將珍貴文物交給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安全組織,配備安全設備,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嚴禁出售和贈送收藏文物。全民所有文物收藏單位需要處理收藏標準不足的文物和標本時,應當將工具清單分類,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章 私人收藏文物
第二十八條 傳世文物的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文物所有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管理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文物購銷由文物部門經(jīng)營。各級文物單位開設的文物店,經(jīng)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經(jīng)營對外銷售業(yè)務的文物店,經(jīng)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 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轉賣牟利,嚴禁私下賣給外國人。
經(jīng)營文物監(jiān)管商品的舊貨市場和在舊貨市場銷售文物監(jiān)管商品的經(jīng)營者,必須經(jīng)當?shù)匚奈镄姓芾聿块T批準,報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當?shù)匚奈镄姓芾聿块T組織文物保護管理人員有效監(jiān)和管理文物監(jiān)管商品的經(jīng)營活動。
第六章 展覽
第三十一條 當?shù)匚奈锉9軝C構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可以作為研究材料進行擴展和妥善保存。其他單位和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擴展印刷的,應當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禁止出售涉及中國領土、外交、民族關系或天文、水文、地震等科學資料和未發(fā)表的墓志銘石刻。有關單位有特殊需要的,經(jīng)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文物復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復制品應當標明生產(chǎn)單位、生產(chǎn)日期和數(shù)量。文物的復制和復制必須確保文物的安全。
一級文物的復制應當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二、三級文物的復制和古代壁畫的復制,應當報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未經(jīng)批準,任何收集文物的機構不得向復制單位提供文物資料。
第三十三條 使用文物拍攝電影、電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拍攝時,使用的文物不得超過原批準的范圍或損壞。
第三十四條 國內單位要求拍攝考古發(fā)掘現(xiàn)場,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外國人參加的攝制組到非開放地區(qū)拍攝文物的,應當先征得外事、公安、軍事部門的同意,并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參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其他省份展覽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和本條例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堅決斗爭文物保護和違法犯罪行為;
(二)向國家捐贈本單位或個人收集的重要文物和標本;
(3)及時提交或報告文物或重要文物線索,妥善保護文物;
(四)文物保護科學研究有重要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
(五)文物面對破壞危險,搶救文物是有效的;
(六)在打擊走私、販賣文物方面表現(xiàn)突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損壞文物的,由當?shù)匚奈镄姓芾聿块T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占用文物建筑或者變更使用權的;
(二)使用國家所有文物保護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護、修復的;
(三)在文物建筑范圍內堆放污垢、危險品的;
(四)擾亂古文化遺址文化層的;
(五)擅自打印、復制、拍攝文物或者使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的。
第三十八條 在文物保護范圍內文物保護范圍內,危害文物安全,破壞周圍環(huán)境的,由當?shù)匚奈镄姓芾聿块T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shù)匚奈镄姓芾聿块T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文物修復施工單位未按設計施工方案修復文物,改變文物原狀的;
(二)未經(jīng)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遷移、拆除文物建筑的;
(三)未經(jīng)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進行文物勘探、考古發(fā)掘,造成文物損壞;
(四)在建設工程等生產(chǎn)活動中發(fā)現(xiàn)文物繼續(xù)施工生產(chǎn),造成文物破壞;
(五)利用文物拍攝電影、電視、拓印、復制、拍攝文物,造成損壞;
(六)違反本條例其他規(guī)定造成文物損壞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情節(jié)造成重大損失的,經(jīng)當?shù)厝嗣裾鷾?,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不含五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貪污、盜竊、走私、盜掘文物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未及時處理文物保護中的問題,造成文物損壞的,按照文物損壞程度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文物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管理不善、失職造成文物損壞、損失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物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依法從重處理。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不接受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逾期不申請復議、起訴訴、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處罰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除另有注明外,本條例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本數(shù)。
第四十五條 河北省文物事業(yè)管理局負責解釋本條例在實施中的具體應用。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逗颖笔∥奈锉Wo管理條例》將于1984年6月12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