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1張

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2張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

(一)口頭傳統(tǒng),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tǒng)表演藝術和民間美術;

(三)傳統(tǒng)禮儀、節(jié)慶、慶典以及競技、游戲等民俗活動;

(四)傳統(tǒng)手工藝技能;

(五)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tǒng)知識和實踐;

(六)與第(一)、(二)、(三)、(四)、(五)項相關的資料、實物和場所;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聯(lián)席會議制度,統(tǒng)一協(xié)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建設、規(guī)劃、廣播電視、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yǎng)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支持傳承人和傳承單位開展優(yōu)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動。

第八條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guī)劃與保護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qū)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確認、登記,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tǒng)和全面的記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可以公布的,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實行分級保護。對經過科學認定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根據所屬級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科學的保護措施,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對其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

省級、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分別經省、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對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以及聯(lián)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的,核定公布該名錄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瀕危名單。

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

前款規(guī)定的搶救性保護包括,對年事已高、掌握特殊傳統(tǒng)技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工作、生活條件的改善,對其技藝的記錄、整理和傳承以及對珍貴、瀕臨滅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場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繕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出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并在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前款標志說明,應當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名稱、級別、保護范圍、簡介、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現(xiàn)存形態(tài)較完整、特色鮮明,有行之有效的傳承措施和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qū)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報,經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授予相應稱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體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區(qū)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銷相應稱號。

第十六條 建立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在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等工作中,應當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傳承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前,應當進行公示,征求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的意見。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后,應當于十五日內予以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建立檔案。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表現(xiàn)形態(tài)或者技藝;

(二)在一定區(qū)域內被公認為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有掌握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表現(xiàn)形態(tài)或者技藝的傳承人,并對該非物質文化遺產展開研究;

(二)以傳承、發(fā)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宗旨,并堅持開展相關活動;

(三)保存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或者代表性實物。

第二十條 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chuàng)作、學術研究等活動并取得報酬;

(二)向他人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資助。

第二十一條 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yǎng)新傳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

(三)依法開展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做出重要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授予杰出傳承人和優(yōu)秀傳承單位稱號。

獲得杰出傳承人稱號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杰出傳承人和優(yōu)秀傳承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支持的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

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二)給予適當的資助;

(三)促進相關的交流;

(四)開展相應的宣傳;

(五)其他形式的幫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yōu)秀傳承單位進行評估,喪失命名條件的,由命名機關撤銷其命名。

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yōu)秀傳承單位的評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進行征集、收購。征集、收購時,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合理作價,并可以向所有者頒發(fā)證書。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委托給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對捐贈者,應當給予獎勵,并頒發(fā)捐贈證書;對委托者,應當注明委托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和姓名。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屬國家所有,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實物、場所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優(yōu)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弘揚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文藝創(chuàng)作,開發(fā)具有民間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傳統(tǒng)文化產品,拓展民間民俗文化旅游服務。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tài)資源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濫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量開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礦產。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賣。

第二十七條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傳統(tǒng)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xiàn)方法以及其他技藝,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確定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及知悉范圍,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屬于商業(yè)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納入保密范圍的傳統(tǒng)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xiàn)方法以及其他技藝,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途徑進行傳播、傳授和轉讓。

第二十八條 任何團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觀、考察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接受活動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和工作開展情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下列項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活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的研究;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征集和收購;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顚S?。

第三十條 鼓勵通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專門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捐贈資金或者實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優(yōu)惠待遇。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以開設相關課程等形式開展傳播、弘揚優(yōu)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將本地優(yōu)秀的、體現(xiàn)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教育內容,因地制宜地開展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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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和專門人才培養(yǎng)。

第三十二條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展示和傳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條件的應當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等公共傳媒應當介紹、宣傳優(yōu)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由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措施,導致滅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未妥善保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損壞、被竊或者遺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破壞國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實物和場所等,已被確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關于《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條例(草案)》的說明

——2006年5月29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

省文化廳廳長 章劍華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現(xiàn)就《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江蘇是中國古代文明的發(fā)祥地之一,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厚,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也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蘇州刺繡、宜興紫砂陶藝、南通風箏、揚州清曲、鎮(zhèn)江口述文學等以及各種禮儀、節(jié)慶活動構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內容。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祖先饋贈給我們的文化財富,是發(fā)展先進文化重要的精神資源。中華文明之所以綿延至今從未間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承載傳續(xù)功不可沒。2001年5月,起源于我省的“昆曲”被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為首批“人類口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實現(xiàn)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零的突破。2003年,“中國古琴藝術”又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我省的“揚州廣陵派”和“常熟虞山派”古琴藝術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江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中華文明發(fā)展史上的作用不可忽視,其在國內和國際上有著重要的影響力。

但是,隨著工業(yè)化、城市化、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我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生存和發(fā)展方面,都遇到了新的挑戰(zhàn),有的已經瀕臨滅絕,甚至消亡。一些地方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認識不到位、投入不到位,缺乏行之有效的規(guī)劃和保護措施,少數地區(qū)非物質文化資源遭到不當開發(fā),資源破壞和流失情況比較嚴重,藝術傳承后繼乏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形勢嚴峻。

為了維護世界文化的多樣性,2003年10月,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在巴黎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公約建議各國加強立法,建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機制。2004年12月,我國政府正式加入該《公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我們的國際義務之一。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05]18號),要求各級政府貫徹十六大“扶持對重要文化遺產和優(yōu)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國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義務,進一步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和省人大常委會的關心支持下,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經取得了不少成績,積累了一些經驗,為地方立法打下了良好基礎。江蘇作為文化大省,為了使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盡快納入法制化、規(guī)范化軌道,繼承和弘揚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在全國率先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行立法是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2005年3月至4月,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的立法計劃安排,省文化廳、省文物局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委到揚州、蘇州、徐州以及貴州省、山西省進行了立法調研。5月,起草了《條例(初稿)》。其后,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并數次組織專家學者進行研究論證。8月,形成了《條例(送審稿)》,并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過初步修改后,書面征求了省發(fā)展改革、財政、人事、建設、教育、編辦、外辦、旅游、保密、知識產權等部門和各省轄市政府的意見,同時在該辦網站上公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2006年3月8日至9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文化廳、省文物局赴鎮(zhèn)江、無錫等地召開座談會,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在綜合各地、各部門意見,以及吸收外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文化廳、省文物局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十余次修改。4月24日,省政府法制辦又專題召開座談會,再一次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進一步完善有關條款。2006年5月25日,省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xiàn)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的界定

《條例(送審稿)》在參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基礎上,在第二條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被一定社區(qū)群體,有時是家族個人,世代相傳,廣泛認同,且具歷史、科學、藝術等價值,與物態(tài)文化相對應的精神、行為、民間制度及其載體的非物態(tài)文化之總和?!痹谡髑笠庖娺^程中,不少地方提出,該定義學術性較強,表述有些模糊,不太符合中國語境,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同時,從《文物保護法》的立法經驗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來看,不界定內涵并不會影響保護工作的開展。因此,《條例(草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用列舉方式進行界定。第二條規(guī)定:“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受本條例保護:(一)口頭傳統(tǒng),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二)傳統(tǒng)表演藝術和民間美術;(三)傳統(tǒng)禮儀、節(jié)慶、體育等民俗活動;(四)傳統(tǒng)手工藝技能和民間傳統(tǒng)知識;(五)與第(一)、(二)、(三)、(四)項相關的資料、實物和場所;(六)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边@樣表述,既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范圍,突出了保護工作的重點,又具有較強的可行性。

(二)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瀕危名單的確定與公布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建立了“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前者側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杰出價值和典型意義,重在傳承和弘揚;后者側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瀕危性,重在搶救和保存。為了更好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分類保護,《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guī)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級保護制度。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分別經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钡谑龡l規(guī)定:“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的,核定公布該名錄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瀕危名單。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p>

(三)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大部分是在民間流傳,傳承至今,民間力量發(fā)揮了很大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文化氛圍和文化環(huán)境的改變,使得民間自發(fā)傳承已經比較困難,這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亟需保護的原因。一個區(qū)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該區(qū)域現(xiàn)存的文化記憶以及區(qū)別于其他區(qū)域獨特的發(fā)展標識,是維系區(qū)域認同感和聯(lián)系世界的紐帶,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主要是政府的責任,《條例(草案)》第四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钡诹鶙l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yǎng)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門人才?!钡诰艞l要求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十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確認、登記,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tǒng)和全面的記錄。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并在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當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共同義務。《條例(草案)》第七條鼓勵、支持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和個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二十條要求傳承人和傳承單位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第三十二條要求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等公共傳媒應當介紹、宣傳優(yōu)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提高全社會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四)關于傳承人和傳承單位的命名

非物質文化遺產繼續(xù)傳承下去,需要充分發(fā)揮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作用。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要求各國申報“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時,需要提交保護規(guī)劃,保護規(guī)劃中要求列出有代表性的傳承人。云南、貴州和福建等省制定的保護民族民間文化的地方性法規(guī)中,都建立了傳承人和傳承單位命名制度。為此,《條例(草案)》借鑒有關立法經驗,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規(guī)定建立傳承人和傳承單位命名制度。第十九條明確了傳承人和傳承單位享有的權利。第二十條規(guī)定了傳承人和傳承單位履行的義務。第二十一條還規(guī)定:“具有代表性或者做出重要貢獻的傳承人和傳承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授予杰出傳承人和優(yōu)秀傳承單位稱號。獲得杰出傳承人稱號的傳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貼?!绷硗?,《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授權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制定傳承人、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yōu)秀傳承單位的評定辦法,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關于對外國團體或者個人考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共同承載著人類社會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體現(xiàn)。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是維護我國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權的基本依據。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fā)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據起草部門了解,在祖國西南地區(qū),已經發(fā)生了外國團體或者個人不當攫取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現(xiàn)象?;谶@種考慮,《條例(送審稿)》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外國團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考察,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批準?!?/p>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大家普遍認為,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非常重要。但也有部門提出,加強保護不一定就要設定行政許可,理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省文化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發(fā)揚光大,開發(fā)利用,發(fā)揮社會和經濟效益。并且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一些獨特工藝、制作技術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內容,第二十五條已經作了保密規(guī)定。為此,起草部門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專題召開了論證會。與會代表認為,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非常必要,同時也要謹防因過度保護而妨礙正常的中外交流。

根據《行政許可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但對外國團體或者個人考察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設定行政許可,其具體條件難以明確,并且考察活動也難以與參觀、訪問、交流、調研、采風等活動區(qū)分開來。據了解,在《行政許可法》出臺前,雖然云南、貴州等地制定的保護民族民間文化的地方性法規(guī)中設定了行政許可,但在《行政許可法》出臺后,福建、廣西等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未設定行政許可。

基于以上情況,我們認為,對外國團體或者個人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考察活動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但同時可以采取兩項措施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一是對于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傳統(tǒng)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xiàn)方法以及其他技藝,凡屬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確定密級,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這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已作了規(guī)定。二是由文化行政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針對外國團體或者個人來我省考察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制定具體管理規(guī)則,主要防止那種憑借財力優(yōu)勢掠奪或者破壞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利用我們的好客和善良,假借合作名義,通過中方合作者收集他們不易直接獲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信息,甚至達到某種政治目的。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外國團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性考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并接受考察活動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的管理?!?/p>

(六)關于《條例(草案)》與《文物保護法》的銜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和實物有一部分屬于文物,但絕大部分并不符合文物的標準,不在《文物保護法》保護范疇之內,這是導致社會上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實物和資料遭到損毀、破壞或者流失出境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和實物規(guī)定了一些保護措施。同時,為了與《文物保護法》相銜接,《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實物和場所等,已被確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關于《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

審查意見的報告

——2006年5月29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受主任會議委托,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既是歷史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我國世代人民在生產生活實踐中創(chuàng)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結晶,是文化多樣性的體現(xiàn)。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fā)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必然要求。但是,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xiàn)代化進程的加快,文化生態(tài)發(fā)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其生存、保護和發(fā)展遇到很多新情況和問題,面臨著嚴峻形勢。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tǒng)技藝后繼乏人,瀕臨消亡,大量實物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境外,這方面保護措施不力。而現(xiàn)有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主要是針對有形文化遺產制定的,其規(guī)范內容并不涵蓋無形的文化遺產,目前國家還沒有專門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江蘇是文物大省,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還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隨著我省現(xiàn)代化進程的加快和外來文化的影響,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破壞現(xiàn)象也較為嚴重,而法律的缺失是保護不力的重要原因。如何有效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使“流動的記憶”能夠永續(xù),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專門法規(guī),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制度,不僅必要而且十分緊迫。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反復修改論證,做了大量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參與了對《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和修改工作,并征求了13個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還赴兄弟省及我省蘇州、南通等地考察調研、征求意見。我委認為,《條例(草案)》總體比較好,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立法目前在全國還屬首創(chuàng),有一定的地方特色。為了進一步完善此項法規(guī),建議有些條款再作些補充和修改。

一、進一步強化對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面臨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性保護應作為本條例的一個重點內容。目前《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的保護措施較為原則。建議修改為“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方案,實施搶救性保護。搶救性保護應當科學、有效,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原有的內涵和風貌。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物、資料,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發(fā)掘、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對有價值的,應當采取搶救措施予以開發(fā)利用。對有重大影響的傳統(tǒng)技藝的開發(fā),所需經費有困難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

二、要明確公民和社會各方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責任。建議《條例(草案)》第四章增加一條:“任何團體、個人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考察、參觀活動的,不得損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及其附屬物。攜帶本省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資料、實物出境的,執(zhí)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同時對違反此項規(guī)定的,在法律責任部分應增設相應的處罰。

三、重視發(fā)揮民間藝人和民間藝術家協(xié)會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作用。建議在第七條第一款后增加一款:“民間藝術家協(xié)會是促進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團體,協(xié)助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fā)掘、普查、搶救、保護工作。”

四、進一步明確公共文化機構在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作用。建議第三十二條原條文前增加一段:“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p>

五、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部分的內容。鑒于現(xiàn)《條例(草案)》法律責任部分僅規(guī)定了對政府部門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而缺乏對管理相對人和社會方面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罰,建議作些補充。

此外,對《條例(草案)》第二條關于本條例適用范圍的界定、表述以及其他有些條款的文字,建議作進一步斟酌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關于《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6年9月25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晶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我省是文化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但是由于缺乏統(tǒng)一規(guī)劃和有效保護措施,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瀕臨滅失,許多傳統(tǒng)技藝后繼乏人。因此,制定本條例,加強對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很有必要。草案指導思想明確,結構合理,規(guī)范內容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征求了省內部分市縣人大常委會和立法專家的意見,并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wèi)委、省文化廳赴鹽城、淮安、宜興、邳州等地進行調研,聽取了政府有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傳承單位代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9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F(xiàn)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條規(guī)定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條件,縮小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范圍,同時本條例適用范圍不明確,建議予以完善。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原條文的款頭作了修改,并對列舉的范圍進行了完善。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一款:“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p>

二、關于政府和社會各方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和作用。

一些委員和地方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應當以國家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條例應對政府職責進一步加以明確,并就發(fā)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別是專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作用補充一些具體規(guī)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

1.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以政府為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的方針?!?/p>

2.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草案第四條增加了關于建立部門聯(lián)席會議制度的規(guī)定,以統(tǒng)一協(xié)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3.將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支持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4.在草案第十五條增加“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體性保護”的規(guī)定,明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保護責任。

5.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表述為:“建立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制度?!薄翱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在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等工作中,應當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p>

三、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部分條款規(guī)定比較原則,建議結合江蘇實際,在分級保護、搶救性保護、保護責任等方面補充一些具體的、可操作的規(guī)定,特別是要強化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

1.將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實行分級保護。對經過科學認定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根據所屬級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科學的保護措施,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對其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

2.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三款,對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搶救性保護的具體內容作出規(guī)定,表述為:“前款規(guī)定的搶救性保護包括對年事已高、掌握特殊傳統(tǒng)技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生活條件的改善,對其技藝的記錄、整理和傳承;對珍貴、瀕臨滅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場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繕等內容?!?/p>

3.根據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對草案第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出保護范圍”的規(guī)定。

4.將草案第二十六條修改后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表述為:“任何團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觀、考察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并接受活動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的管理。”

四、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有的地方和部分專家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和傳承單位是一種現(xiàn)實存在,不需要政府認定。政府確定和命名的只能是其中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第三章中的“傳承人”和“傳承單位”修改為:“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

有的委員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傳承,要充分發(fā)揮教育機構、公共文化機構等在優(yōu)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中的作用。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以開設相關課程、設置相關專業(yè)等形式開展傳播、弘揚優(yōu)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展示和傳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條件的應當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p>

五、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fā)利用。

有的委員提出,對優(yōu)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加以合理利用,這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弘揚和傳承,但是,在開發(fā)利用中必須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條修改后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表述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yōu)惠政策,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優(yōu)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弘揚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文藝創(chuàng)作,開發(fā)具有民間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傳統(tǒng)文化產品,拓展民間民俗文化旅游服務?!薄袄梅俏镔|文化遺產資源,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tài)資源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濫用和過度開發(fā)?!薄翱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量開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礦產。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賣?!?/p>

六、關于法律責任。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范圍過窄,同時缺乏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款修改后,單列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薄斑`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破壞國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為了使條例的結構更為規(guī)范,內容更加合理、可行,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還對草案的其他有關內容作了一些修改,并對部分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和技術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意見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